法官手记:一纸医嘱、一场调解、一份心安

2025-12-02 09:23
来源: 刘 前(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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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卷宗时,赵女士的瑜伽课退费纠纷案再次浮现在眼前。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更关乎一位孕期女性的切身权益,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官的职责不仅是裁决是非,更要在法、理、情之间寻找平衡点。

那天的调解室里,气氛一度紧张。赵女士语气焦虑:“孙法官,医生明确嘱咐我要避免剧烈运动。因身体原因无法再继续瑜伽课程,并非我不想继续上,而且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料到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合情合理。”

健身馆负责人李先生则坚持己见:“签订的合同中载明‘解除合同需扣除未上课余额30%的策划服务费’,况且我们已经支付了教练课时费及团队提成。这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我们只是按约办事。”李先生一边说,一边递上了双方所签合同。

细看他们签订的服务合同,那些关于扣费的条款密密麻麻,且没有任何加粗或标注。我知道,这场调解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搭建沟通桥梁,促进当事人有效沟通,努力寻求共识和“最大公约数”。

我翻开《民法典》相关条款:“李先生,健身馆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以显著方式(如加粗、下划线、特殊颜色等)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相关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而‘扣除未上课余额30%策划服务费’等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随后,我进一步解释道:“更重要的是,赵女士因孕期身体状况变化无法继续履约,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若仍继续适用原合同条款,可能导致明显不公。”

李先生若有所思:“那我们前期的运营成本该如何保障?”

“您提出的成本问题确实值得考虑,”我回应道,“但成本的核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实际损失原则。建议我们可以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比例,结合课程的平均成本进行核算,而不是简单套用可能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经过多轮沟通,李先生最终表示理解:“经过您的解释,我们认识到合同条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我们愿意重新核算退款金额。”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承诺修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赵女士也获得了公正的退款。

这起案件也让我感悟颇深。法官的调解,是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认清各自权利义务,找到最大公约数。当我们用专业的法律分析化解分歧,用真诚的沟通消除隔阂,司法就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每一起案件的调解成功,都是对法官工作的最好肯定。我们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