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3-07-05 10:00
来源: 樊城区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开创樊城区法院在线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立案诉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 网上立案平台

第二条【网上立案平台】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门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三条【案件类型】本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刑事自诉、强制执行、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条【职能部门与人员】本院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五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六条【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七条【可容缺的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八条【容缺材料的补交】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 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

第九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范围】凡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均可到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立案庭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处理方式】本院收到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对缺少跨区域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五章 时限

第十一条【网上立案的时限】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并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立案及诉讼费预缴通知书》等材料,当事人可通过扫描《立案及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线上缴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