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收录全国四级法院、各部委和各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示范案例,为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需求、进一步凝聚多元解纷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近日,樊城区法院报送的《程某等8人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检察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一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程某等8人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检察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39-917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集体欠薪,“法院+检察院+工会”三方联动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程某8人受雇于周某,为其承接的某共享食堂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做泥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日工价费为180元-300元不等。完工后程某等人多次找周某催要劳务报酬,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2024年3月,程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劳务报酬5万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系常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精准检索,明确解纷思路。法官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程某等人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方的劳务关系仅为口头约定,现无证据证明每个农民工的工时及每人每日的工费,农民工证据不足,如果仅就现有证据简单通过诉讼判决,农民工可能承担败诉风险。面对此种情况,法官通过搜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类似案例,精准发现案例库中的“8名劳动者与余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D2025-161-1-139-156)一案与本案案情相似,考虑到程某等人是农民工群体,自身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参考案例库的解纷方式,法院邀请检察院、工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决定通过“支持起诉+调解”的方式,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和工会的丰富调解经验,实质性化解该批纠纷。
二、“背靠背”沟通,厘清矛盾焦点。调解小组各负其责,分工查明案件事实,奠定调解基础。首先,调解员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与程某核对了8人的劳务内容、拖欠劳务费金额和计算依据,与周某联系询问其对程某主张事实是否存在异议。周某承认用工和欠薪事实,但对工时费提出了异议,认为程某等人主张的工时费偏高。为核实程某等人工时的具体情况,检察官通过程某找到工地负责人管某,管某提供了农民工们每人的工时记录,确定了用工时长,并说明了自己受周某委托邀请程某等人提供劳务的事实。后检察院组织多方召开听证会,讲事实、摆证据、明法理,检察院认为周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依法支持起诉。迫于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压力下,周某首次表达了调解意愿。
三、“面对面”调解,敲定解纷方案。厘清矛盾纠纷焦点后,调解小组组织双方至“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调解员共同听取双方诉求,指导法官以《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周某释明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检察官向周某释明该案前期在检察院的协助下补足了证据材料,检察院也已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调解员结合工时记录向双方梳理欠薪明细、逐笔核算对账,经协商,双方暂定程某等人的工时单价为180元每人每天。周某当场表明了支付劳务报酬的意愿,但因该工程亏损,工程款暂未结清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给予一段时间筹措资金。调解员耐心安抚农民工的情绪,希望农民工考虑到周某并非恶意拖欠劳务报酬,引导农民工依据周某自身履行能力,给予周某一段宽限期。在三方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程某8人分别与周某签订调解协议,周某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程某8人支付劳务报酬5万元。现周某已按约支付所欠全部劳务报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1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欠薪纠纷,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关乎每一个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调查了解,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争议焦点主要为农民工的工时费认定标准如何确定,但因农民工收集证据能力较弱,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如果简单判决,难以兑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官通过搜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精准发现案情相似的类案,参考类案解纷方式,结合本案特点,邀请检察院、工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这一职能,帮助农民工固定证据,后充分发挥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经验优势,三方共同参与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居中协调。最终,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帮助农民工讨回劳务报酬,真正当好了护“薪”人,解决了烦“薪”事。
推荐部门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