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和发放的操作规范

2023-08-15 11:14
来源: 执行局

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和发放的操作规范

 

为依法规范管理和高效发放执行款,完善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机制,进一步简化发放手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执行案款,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扣划、当事人自行缴纳及涉案财物的拍卖变卖款等由法院代为保管和结算的往来性资金。

第二条 执行局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案款管理,建立案款管理明细账,每月进行核对,保证执行案款管理准确、有效。

第三条 执行案款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应严格使用案款管理系统,并执行“一案一账号”制度,执行案款的收取和分配、发放原则上一律通过案款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条 严禁执行案款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利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执行案款。

严禁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案款。

第五条 在立案时或初次接待时,应要求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收取执行案款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案款到账后进行到账确认,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

第七条 对于临近超期的执行案款,直接向执行人员下达督办通知;对超期未发放的案款,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 执行人员在发放案款前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支付案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等计算数额是否正确;

(二)他人对案款是否享有优先权;

(三)案款是否有他人申请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的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的按分配方案执行,有异议的告知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四)案款是否被另案采取保全措施;

(五)案件是否在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审查、 审理期间,或有再审、执行担保等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情形;

(六)申请人是否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的情形;

(七)是否有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情形。

第九条 发放执行款应当通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由执行人员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审批表应包含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及是否按本规范第八条已进行审查等要素。报经执行局局长书面批准后,交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指定他人收取执行款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经合议庭审查后,报执行局局长批准。

存在以下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向交款人或被执行人退还多余执行款;

(二)向其他机关划拨协助执行款;

(三)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发放分配款;

(四)向异议成立的案外人返还执行款;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受理后,已经扣划到账的执行款应当移交至管理人账户,新入账的执行款也应当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第十二条 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款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对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被有关机关保全冻结的;

(三)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四)当事人申请延缓发放或经通知未及时领取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案款,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延缓发放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讨论后,层报经执行局局长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五条 执行款提存至襄阳市襄阳公证处,通过转账方式汇入襄阳市襄阳公证处在中国银行襄阳分行开设的提存专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办理提存执行款前,应当确保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等受领人领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公告送达。

第十七条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

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书面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等受领人申请领取执行款时,按《提存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严禁执行人员违规提存执行款,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