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刚满一个月,一次单位组织的节日活动,却让23岁的保育员王某躺进了医院,右腿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这不仅打断了她与新工作的“蜜月期”,更揭开了一场围绕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近日,樊城区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这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纠纷,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传递出司法实践的理性与温情。
试用期内受伤,工伤保险“空窗期”引争议
2月,王某入职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31天后,在园内为庆祝“三八”妇女节组织的教师接力赛中,她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此时,王某处于试用期,幼儿园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于4月补缴了2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经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围绕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双方分歧严重。由于协商无果,双方先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因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互为原被告的诉讼局面。
法官双线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双方情绪对立、诉求差距较大,承办法官唐京霞敏锐地意识到,化解本案矛盾的关键不仅在于正确适用法律,更在于疏解双方的心结——一方担忧身体损伤与未来生活,另一方则顾虑自身的偿付能力。为此,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
面对幼儿园一方,法官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依法属于工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幼儿园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王某,法官则耐心解释相关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引导其基于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诉求,并理性评估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
经过多轮细致沟通,双方态度渐趋缓和。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各项工资损失及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3万元,并约定了履行期限与违约条款,确保权益落到实处。
案结事了,折射用工风险与司法担当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却清晰揭示了新员工入职初期社会保险缴纳“空窗期”所带来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而言,本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社会保险登记宜早不宜迟,法律规定的30日登记期限并非缓冲期,应尽早启动参保程序;安全培训须全覆盖,新员工与试用期人员对工作环境及岗位风险认知往往不足,用人单位须将其完全纳入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体系,尤其在组织集体活动、户外拓展等非典型工作场景时,更应强化纪律要求与安全防护。
劳动争议关乎劳动者生计与家庭稳定,工伤赔偿更是其中的重点与难点。樊城区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用工的规范化,彰显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价值。未来,樊城区法院将继续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