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投交强险,无责方也须在限额内“替代”赔偿

2026-06-29 12:56
来源: 付瑞璇(太平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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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谁都盼着一路平安,可万一碰上事故,责任划分总能让人捏把汗。不少人心里有个“认识”:既然交警认定我无责,那对方受伤、车损,总跟我没关系了吧?

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却给这种“想当然”敲了记警钟——无责,不等于免赔;未购买交强险的无责方,仍需在无责赔付限额内“兜底”。

2023年12月,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乘车人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检查,住院治疗近两周,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元。

王某认为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关于王某的免赔主张,法院明确: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虽然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车辆在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王某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9800元。

交强险的制度价值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性、兜底性的权益保障,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救济,分散社会风险。

交通事故中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之所以仍需赔付,并非因为无责方存在侵权过错,而是交强险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考量,将无责赔付设定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受害人在任何情形下均能获得最低限度的救济。

投保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受害人丧失了本可从交强险中获得的基础赔偿,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有责无责,投保义务人都可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掏腰包赔偿。

投保交强险,既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一张几百元的保单或许并不昂贵,但一旦发生事故,未投保的代价可能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切勿因小失大,让侥幸心理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愿每位驾驶人,都握好方向盘,也守好法律这根弦——平安出门,安心到家,才是每一程最好的终点。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