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避雷贴”踩“雷”了吗?

2026-06-04 17:32
来源: 刘芷璇(屏襄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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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这家店千万别去!”“大家注意,千万别踩坑!”……刷社交平台时,你一定见过不少这样的消费评价。但很多人心里都有一个疑问:差评和恶意诋毁的界限在哪里?网上发言到底哪些能说、哪些绝对不能碰?商家被差评后能否起诉维权?

2023年9月,李某在某健身机构办理健身私教卡,后双方协商将私教卡中剩余的费用转成自主健身年卡。2024年3月,李某发现该机构推出新卡活动,内容与转卡时的承诺不符,自觉受骗,要求退卡被拒,遂在社交平台发布标题为xx健身房,避雷!的图文,配发消费页面和聊天记录截图,并指出私教变动、场地小、器材少、卡价差异大等问题。帖子引发网友互动。

健身机构认为李某歪曲事实,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李某不解:分享真实体验,为何惹上官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良元认为本案看似是普通的名誉权纠纷,实则涉及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评价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平衡问题,处理结果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绝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深入核查每一个细节,仔细比对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活动宣传截图,核实李某帖子中提及的私教变动、价格差异等情况,确认其描述均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逐字逐句分析案涉图文作品的内容,判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性语言或虚构事实的情形。

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向健身机构详细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阐明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及服务的监督评价权利,引导经营者理性看待网络负面评价;另一方面也对发帖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劝导其克制情绪、理性表达诉求,切勿逾越法律边界发表过激言论。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用心调解,双方对立情绪得到了有效纾解。

李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其切身体验进行评论和批评。某健身机构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帖文内容虚假,或存在侮辱、诽谤致其名誉受损。从主观意思和评论内容看,涉案帖文均不构成侮辱、诽谤。综合全案,该帖文系基于自身消费体验所作评价,并无恶意诋毁商誉的目的,言辞亦未超过合理边界。故李某不构成名誉侵权,对某健身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评价体系,不仅是社会公众甄选服务、规避消费风险的重要参考,更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约束商家履约履职的重要社会监督途径。

对消费者而言,其避雷吐槽的正确方式:1. 立足真实消费体验,客观说明消费问题,发布的内容需是消费者经历的客观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2. 理性表达不满,杜绝使用侮辱性词汇,不得煽动网友抱团抵制、恶意引导舆论;3. 留存完整消费凭证、沟通记录、门店凭证等证据,保障自身评价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对经营者而言,其应对负面评价的合法做法:1. 理性看待评价:消费者基于自身体验作出的真实、合理差评是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商家应正视问题、有则改之;2. 主动沟通化解:面对消费争议,优先与消费者协商沟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3. 坚持诚信经营:做到明码标价、如实宣传、规则公开透明,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4. 依法理性维权:遭遇恶意造谣、刻意诋毁的不实评价,及时截图留存舆情、经营受损等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网络言论自由,从来不是无序的肆意发声,而是合法有度、权责对等的自由。消费者坚守理性底线、合法依规发声,经营者恪守诚信本心、用心认真经营,方能共建清朗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