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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对法院强制执行的质疑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院长,你好? 百忙之中打扰你,深表歉意。 我是胡红生,作为被告,与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门面房纠纷一案,被贵院执行局法官刘勇执行终结。现有二个问题,请你释疑。 1、不冻结存款,不足以彰显“执行有力度”? 被告在贵院执行追缴所欠房租时,多次向执行法官说明,因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尚欠被告45952.73元,当时房租还不到二年,即便按二年的43200元计算,仍有结余。被告的意思是执行后的款项不还是要给原告方,想请执行法官从中斡旋,予以抵帐。执行法官给的答复,原告欠的钱,你向他要,与被执行是两码事。事后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卡、医保卡。对冻结医保卡,被告方以那是保命钱提出异议,执行法官未予理睬。难道执行法官就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非要生搬照套执行程序,彰显“执行有力度”吗? 2、司法划拨,想怎么划就划? 执行法官冻结存款后,被告找过执行法官,他的答复是:只是冻结,并不会给被告造成损失。然后三次进行划拨:①储蓄卡1944.71元;②医保卡5542.32元;③三年定期存款20000元。 划走的三年定期存款,还差16天就到期了。本来到期可得利息2145元,因为本金被划走,银行只给128元的活期利息。被告方将损失二千余元。这在执行法官的眼里也许是笔小钱,然而对于已经关门近一年、无任何经济来源、即将接手别人的店付5万元转让费、搬迁又将产生一堆费用的被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即便要进行划拨,为什么冻结的储蓄卡上的11287元不划?为什么被告的短期存款不划?难道以给被执行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来体现“司法的温度”? 以上说的这些,无意诋毁执行法官,也许这正是严格执法的行为。请院长予以答复。 胡红生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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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胡红生
发信时间:
2020/9/28 9:49:25
【信件回复】
有任何事宜,向法院执行部门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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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0/10/10 16: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