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2018-08-03 15:47
来源: 民三庭
作者: 吴文进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名为买卖、投资或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原告以名义上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经释明,原告仍然坚持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该如何作出裁判,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属于诉讼程序问题,经释明后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事实后所认定的不一致的,经释明后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其实质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对应的法律关系的支撑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是在程序上的处理,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该处理方式缺乏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有:

 

1、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事实后所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仍然属于诉讼程序范围内的问题。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当事人参与诉讼,法院审理案件,均需要围绕法律关系进行。对于原告来说,其提出诉讼请求,必然基于与对方当事人的某一法律关系,正是因为该法律关系的存在,才使原告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事实后所认定的不一致,将导致原告利害关系的丧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2、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当事人有选择诉讼请求内容的权利,也有选择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当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事实后所认定的不一致时,法院行使释明权,正是剔除当事人请求中的矛盾之处,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作出实体判决,是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不仅代替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还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