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进行投诉、反映、求助。可以到双方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第三,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前要收集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是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施行,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暴范畴。5月9日,我市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真害怕自己有天会被他打死。”昨日上午,市民张女士坐在樊城法援中心一张沙发的一角,双手交叉抱在胸前,肩膀不住地颤抖。面对她,记者能很直接地感受到她内心的不安与恐惧。“第一次坐月子期间,他就因为琐事打松了我多颗牙齿。”张女士说,自己遭受了长达15年的家庭暴力,她曾多次向妇联、社区投诉,就连公安部门也出面制止,可丈夫屡教不改,一言不合就对她挥拳相向,有时甚至把刀架在她脖子上。 3月17日晚,丈夫再次动手,将张女士打成轻微伤。绝望之余,她找到了樊城法援中心,在法律工作者袁忠泽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5月9日,樊城区法院审查认为,张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其再次遭受伤害,裁定禁止其丈夫辱骂、殴打、威胁她。“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半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申请延长。 法官后记 樊城法院法官宁丽敏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针对的是正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人群。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将在72小时内发出或驳回,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若被申请人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受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整理:*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