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市中院六部门《关于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拖欠账款、虚假诉讼、违约失信、新官不理旧账等突出问题,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樊城区人民法院现联合樊城区委依法治区办、樊城区精神文明办、樊城区营商环境办、樊城区信用办、樊城区司法局六部门制定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政务诚信协作联动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重信守诺、当好表率、更好地发挥政务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
文件指出,要明确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工作机制的职责分工。一是要加强党委政府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统一,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区法院负责牵头,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文明办协助配合,建立联络员机制,保持常态化沟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工作协调督办会。二是政府机关应定期开展政务诚信自查自清,加强附院联动,及时搜集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政务失信隐患案件信息,对政务失信案件及时梳理,查明原因,预防案件变量,控制案件增量,及时化解隐患案件存量。三是人民法院定期推送政务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后逾期不履行法院裁判结果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案件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致使案件拖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由行政庭、执行局每季度分别将上述逾期未履行的案件信息名单进行汇总,分别向诉讼执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市中院行政庭、执行局报送。
四是成员单位协同开展政务诚信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定期对落实政务诚信情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等进行联合督导和巡查并登记备案,按照工作条线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承担各自职责,促使被执行单位主动整改问题,确保本区行政主体诉讼和执行案件年度内全部完成结案清零目标。五是非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强制执行。
多措并举,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预纳入失信名单制度。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属于特殊主体。法院执行局可直接向被执行人单位下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通知”或“预罚款决定书”,采取先题型后入那、奖励与约束并重的办法,给被执行单位预留一至两个月的宽限期,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将预纳入通知和预罚款决定书以及可能出现越级信访风险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各成员单位和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督办,避免滋生信访和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审慎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法院和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调督办后,被执行人二个月内仍不整改、不纠正、不履行,也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依法依规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纳入失信名单,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是构建政务失信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党委政府应当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的,可按照法律程序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对被执行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上级组织约谈失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提升我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表率、树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