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夫妻为降低再购房成本假离婚 不慎弄假成真

2014-05-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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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调控楼市的政策,不少夫妻为了再买房不惜以假离婚为办法,降低再购房屋的成本,但是这种做法的风险却也不言而喻,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受伤害的是整个家庭。4月24日,笔者从樊城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因买房而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案件,最终也只能以维持离婚现状而告结束。

据了解,原告肖某是一名国企单位的职工,被告陈某是一名电力单位的职工,2010年1月,肖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陈某为肖某生下一个女婴。由于两人的工作条件都相对优越,在陈某刚刚怀有身孕的时候,肖某便和妻子陈某商量,希望能够为未来的家庭增加一些物质上的保障,于是就想到再购买一套房屋。但是考虑到当时国家对非一套房屋的购买会征收比较高的税,夫妻二人便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妻子陈某的身份购买新房。

两人便在陈某刚刚生完孩子的十几天后,便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假称女儿由陈某抚养,肖某定时支付抚养费。仅仅办理假离婚两天后,陈某和肖某先后向开发商缴纳了共计17.3万元的款项,并且付款人都是陈某。但是好景不长,可能是因为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陈某与肖某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据肖某介绍,陈某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或者找各种理由大吵大闹,双方的关系开始走向危机。随后,肖某更是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办理了退房手续,这种没有提前告知的行为彻底让夫妻两人的关系降至冰点。后来陈某又再次购买了这套房屋,并且在2014年的1月12日,陈某带着女儿和婚后与肖某购买的家电搬到了这处新房,双方关系就此彻底破裂。

眼看事情已经无法挽回,但肖某想取消之前协议离婚中关于约定的抚养费和孩子归陈某抚养的规定,于是2014年3月,肖某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希望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求。

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属于抚养子女纠纷。为了达到购买家庭二套房预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协议离婚,并未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害,原告诉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和陈某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内容的约定也当然有效,故肖某要求确认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还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且其次女儿未满周岁,尚在哺乳期内,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原则上应跟随母亲陈某生活,有利于肖荔东的健康成长。所以原告肖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4月22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并由肖某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