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让小伙入住,宾馆为小伙死亡埋单

2012-12-14 14:37
来源: 樊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作者: 苏化军    浏览: 1071

为情所困,小伙在宾馆里服毒。女友及时打120求助,但小伙还是不幸死亡。面对失子之痛,小伙父母以宾馆没有尽到合理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宾馆对小伙的死亡担责,索赔17万余元。

4月9日,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此案最终有了结果:宾馆方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但其未查验死者身份证即允许其入住,客观上给小伙提供了喝药自杀场所,应对小伙的死亡担责10%,赔偿死者家人万余元。

案发:小伙为情所困宾馆内服毒身亡

2009年7月的一天深夜,21岁的小徐来到襄阳樊城的一家宾馆。因为是熟客,宾馆服务员没有查验小徐的身份证即让小徐入住。

第二天下午,小徐与女友小莉(化名)一起回到宾馆3××房间。下午5时许,小莉在宾馆里大声呼叫:“老板,快救命,楼上有人喝药!”

服务员当即赶至3××房间,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农药“敌敌畏”的气味。当时地上有不少水、一把水果刀和一个营养快线塑料瓶。服务员问道:“小徐,你喝药了吗?”小徐不回答,就往宾馆外跑。小莉追了出去,并打120电话求救。

小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因农药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小徐当晚死亡。

小徐死亡不久,警方介入调查:小徐服毒和他与女友闹矛盾有关。

诉讼:小伙家人状告宾馆索赔17万元

小徐的父母认为:宾馆未查验小徐身份证即办理了入住手续,也没有查询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宾馆知道小徐服毒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存在过错,这才导致了儿子死亡,故宾馆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为小徐的死亡承担责任。

宾馆方则认为,其登记是规范的,且登记与否与小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其次,宾馆无权检查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无法知道小徐是否携带着农药入住。当天小徐女友喊救命,宾馆服务员听到呼救后速进房间查看并询问情况。小莉追小徐出宾馆后打了120,故宾馆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抢救不及时一说。

双方争执不下,小徐父母将涉事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74万多元。

说法:违规让小伙入住,宾馆担责10%

经樊城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今年4月初,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官司。

法官审理认为,小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徐本人应对其服毒自杀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宾馆业主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应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徐携带农药住进宾馆,和女友发生争吵后喝药自杀,接着跑离宾馆,其女友追赶并打120求助。此过程中,因宾馆业主无检查客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权力,宾馆不存在对违禁物品的管理过失。服务员虽没报警,但听到呼叫即到房间查看,并询问小徐,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但宾馆方违反宾馆业管理规定,未查验小徐的身份证即允许其入住,客观上为小徐因感情纠葛引起喝药自杀提供了场所,对小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疏忽。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樊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宾馆应赔偿死者家人各项经济损失10.3万多元的10%即1.03万多元。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宾馆、旅店业主,一定要按规定办理旅客入住手续,遭遇突发事件时,一定要及时提供救助,以减少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