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购纠纷,你维权了吗?

2017-11-16 17:20
作者: 杨慧洁    浏览: 463

网络购物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购物方式,其优势明显:一是足不出户便可购买来自全国各地的产品;二是可供选择的产品种类众多;三是产品价格相对于实体店要实惠等等。

 

但是其弊端也相对明显,主要是接触不到实际的商品,只能根据经营者的描述宣传作出选择。近年来,在网购交易量猛增的大环境下,因网购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案情简介:

刘先生听说流行4K超高清液晶电视,在天猫上以“50英寸、4K、液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浏览到某公司网店宣传商品标题为“4K电视”,网店图文宣传页面中显示:“电视行业最新4K宽频双引擎智能电视”、“全国首款买回家就能马上看4K”等。刘先生下单购买了一台,但收货后发现:该电视并非4K高清电视,而只是普通的1080P清晰度。刘先生在与该公司沟通维权无果后,无奈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三倍赔偿。

 

该公司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承认工作中存在失误,在关键词部分错写上了4K,且在第一时间下架了此型号商品,但称其工作失误并不属于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

 

个人分析与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需具备一定构成要件:

从欺诈人方面看:

欺诈人需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包括积极的欺骗和消极的欺骗。积极的欺骗是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而消极的欺骗则是欺诈人根据法律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说明的义务,但欺诈人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

须有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即欺诈人具有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心理状态。

 

从被欺诈人方面看:

须被欺诈人因为欺诈人的欺骗而陷入认识错误,即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

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该公司网店标明的商品名称中明显包含“4K”字样,且该公司也承认在该型号商品的标示上使用了“4K”字样。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惯例,4K电视的分辨率为3840*2160,即通常所说的2160P,相对于1080P的电视,其分辨率要高一倍。而该公司交付刘先生的电视属于1080P,明显与网店标明的商品名称不符。

 

刘先生作为消费者,非电视行业的专业人士,其对于网上商品的信息主要是看网上的宣传,该公司网上宣传关键词及网页宣传上多处显示涉案电视系4K。宣传中写明的信息足以让消费者做出其电视是4K 电视的错误认识,而后作出购买该台电视的决定。

 

该公司称其系工作失误,错写上了4K,并不属于欺诈的观点,不能成立。该公司系专业的网络经销商,对相关行业标准及惯例较为了解,2160P(4K)和1080P(2K)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应当知情,但却在宣传中多处宣传涉案电视为4K,故应认定该公司网店宣传与实际不符,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被欺诈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

 

总结: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常就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产生争议。若经营者一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并非所有的网络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时,都构成欺诈,有些行为是商家经营行为存在瑕疵引发的,这种瑕疵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在处理这类纠纷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认定欺诈必须要满足欺诈构成的四个要件。就本案来说假设某公司存在失误,在关键词部分误写了4k,而在商品参数以及商品信息宣传部分都未写明涉案商品系4k。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并不构成欺诈。 

 

最后,也提醒各位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一定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要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最低要求,若不能坚守这一最低底线,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导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