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顶漫天飞鸽,邻居理论却遭狗咬,樊城一男子惹上官司,赔偿近万元……

2018-10-31 11:27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刘俊逸    浏览: 414

 

如今人们都会带着一些情怀过生活,在自家阳台种些花草,有些人甚至把领域扩展到公用空间去干点啥。这不,樊城一市民因在顶层养殖鸽子,令邻居生恶找其理论,却不幸遭大型犬扑咬。近期,樊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杨某赔偿周某近万元。

 

周某诉称,杨某占用小区顶层用于养殖鸽子,给周边住户带来极大困扰和污染,我和邻居多次反映,希望他停止养殖动物并拆除搭建物,他都置之不理。2018年3月21日,我再次找杨某商谈,刚进入楼顶,即遭到其饲养的两只大型犬的扑咬而受伤。当时,陈某在楼顶将狗赶开,后我去中医院花了2600元治疗费。杨某赔偿给我2000元医疗费,因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赔偿各项损失23128.51元。

 

杨某辩称,楼顶确实在养鸽子,但是周某应该知道私人领地也有门,不应私自闯入。再者,我不是伤人狗的主人、管理人,诉讼主体不对,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狗的“饲养人”是杨某,还是陈某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

 

周某诉称,狗的“饲养人”是杨某,提供了《协调经过》予以证明;杨某认为狗的“饲养人”或是陈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陈某并非该小区的业主,对陈某租住在该小区杨某未作出合理性的解释。另外,周某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及物业管理人员两次协调此事时,杨某均未辩解狗是陈某的,并且已向周某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综上,杨某的陈述多处存疑,不可信。根据民诉法举证规则,认定周某陈述的事实存在,杨某陈述的事实不存在。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饲养的狗将原告周某咬伤,构成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杨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1438.74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需支付周某9438.74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