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证明等手续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够走一些歪门邪道,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2014年3月26日,笔者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韩某因一时糊涂,犯下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韩某某与妻子林某某结婚之后一直没有生育,直到2010年底,通过亲友关系,收养了一个1岁左右的孩子。由于当时孩子还比较小,家里也就没有想到要给孩子办理户口等手续。
2013年3月份,林某某来到其户口所在地管辖单位市樊城区中原街道办事处,并找到负责计生工作的主任刘某,想要给小孩办理上户口的相关手续。但是因为林某某当初收养时,并未按照合法的途径进行收养,林某某只能拿着伪造的生育证明和相关手续希望办事处开具相关的证明。但负责开具证明的刘某发现了林某某所持证明有问题,于是便没有继续为林某某继续办理,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退回。随后,李某某往返了几次也没有办下来证明,这引起了丈夫韩某某的极端不满。
2013年4月8日15时许,怒火中烧的韩某某带着一壶汽油、一把匕首和一只打火机来到中原办事处,要求刘某给自己的孩子办理户口开具所需证明材料,但遭到拒绝。随即,韩某某便将一壶汽油泼在刘某的身上,并准备拿出打火机点燃,但是慌乱之中,韩某某只掏出了匕首,准备向刘某刺去,但被周围人当场制服,不过由于汽油的腐蚀性致使刘某与同事蔚某受轻伤。
经调查,韩某某想用汽油将刘某烧死,然后自己再用匕首自杀。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诉与现场犯罪证据,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樊城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未酿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判处被害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