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的丈夫张某系机修工人,同时为包括某纺织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提供机修劳务,按次收取劳务报酬。其与某纺织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2日晚,张某在该纺织公司维修设备后,心脏骤停,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其近亲属随后围堵该公司大门,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
同年7月24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组织,该纺织公司与华某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华某25万元,华某不得再以任何条件或理由堵门,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否则由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当日,该纺织公司即依约支付赔偿款25万元。
之后,某纺织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驳回。
某纺织公司随即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华某即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可获得约60万元赔偿款,但其基于与某纺织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仅获得25万元赔偿款,故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华某与某纺织公司之间在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见证下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完毕。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华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该案的裁判,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立法关于显失公平的定义来看,更侧重于考察签订协议的程序是否公平,即使一方当事人有优势但并未利用优势,有经验但并未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不存在恶意,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存在被迫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即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属显失公平。
本案中某纺织公司与华某之间签订赔偿协议,华某及近亲属始终持积极、主动态度,且调解过程有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参与,达成协议后双方均已履行,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协议不应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华某作为普通公民,对于其丈夫张某死亡后能否认定工亡、能否争取工亡赔偿以及通过何种途径维权等事宜缺乏认知,在此情形下与某纺织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数额明显低于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而某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工亡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具有明确的认知,也明知双方协议赔偿数额远低于工亡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下仍签订赔偿协议,有不合理规避风险、降低运营成本的意图,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显失公平”定义如下: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上述定义,本案中首先应当考察某纺织公司与华某签订协议的背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华某在丈夫张某死亡后,为达到索赔目的,与数十名近亲属采取了封堵某纺织公司大门、阻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过激手段,该公司方在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的见证下与作为亲属代表的华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后“华某不得再以任何条件或理由堵门,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足以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并非处于优势地位,反而处于被动地位。
其次,应当考察华某急于向某纺织公司索赔是否具有足以影响其作出决定的紧迫情形。华某及近亲属向某纺织公司索赔时张某已经死亡,不存在急于利用赔偿款救治的紧迫情形,即使华某及其他亲属对于赔偿事宜存在没有经验的可能,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选择通过一定的途径弥补自身认知缺陷,以便规避因认知受限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可以待咨询、了解有关赔偿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后,再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其既然选择于张某死亡后立即向某纺织公司索赔,并且采取了不当方式,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再次,应当考察某纺织公司与死者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否对本案的处理构成影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则只需要考察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特征,张某与某纺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并无必然联系,不应成为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
最后,应当考虑此类案件处理的社会示范效应。华某在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得知按工亡赔偿数额更高即要求撤销原协议,本身即为不诚信的表现,如果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必然引发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赔偿权利人基于投机心理,先通过一定方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解决,满足基本需求,一旦有机会能够得到更大利益,便随意推翻原协议,使更高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本案中,假设张某与某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如果该纺织公司因无需赔偿而请求法院撤销与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应否支持呢?显然不应支持。而且,本案赔偿协议是在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组织之下达成的,实践当中,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其他案件也屡见不鲜,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均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为数不少,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肯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方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更加有力、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考虑,朱某华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作者: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