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因怀疑儿子丙非亲生,便进行亲子鉴定,结果丙果然非亲生。妻子乙指认丙的亲生父亲为丁,经鉴定机关鉴定,丁是丙的亲生父亲。甲遂将乙和丁诉至法院,请求二人赔偿其抚养非亲生小孩丙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分歧:
关于甲的诉权是否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的诉权不存在。甲虽然非丙的亲生父亲,但甲与丙的事实抚养关系已存在,且抚养关系存在很大的人身属性,无法返还,故甲的诉权不存在。
观点二:认为甲的诉权存在。甲对非亲生子丙的抚养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甲并无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且甲对丙的抚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财产的减少,儿子非亲生的事实也对其造成了沉重的精神打击,故其可以向乙、丁索要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甲没有抚养义务而抚养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乙、丁的通奸行为和非婚生育行为,严重侵犯了甲的配偶权,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乙、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从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扩展到自然人的精神性和物质性人格权利、特定的身份权利如监护权、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因此,甲可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虽然复函并未回答孩子亲生父亲的抚养费赔偿问题,但甲和乙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不导致丁对亲生儿子丙抚养义务的丧失,况且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丙进行了抚养。如果丁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实际上是纵容了类似不良行为的存在,与法理相悖,因此,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第四,如果甲不要求与乙离婚,仅要求其支付抚养丙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也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以上仅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