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秋冬季,人们就爱往汗蒸馆跑,殊不知,在这种公共场所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忽略,酿成的结果不可预估。近日,樊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齐某诉称自己在某汗蒸馆滑倒受伤,请求该汗蒸馆赔偿13万余元。
齐某诉称,某日,其到樊城区某汗蒸馆洗浴、汗蒸。一刻钟后,齐某从洗浴池出来去汗蒸的过程中,因汗蒸馆洗浴室外路面湿滑,导致其滑倒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齐某认为,其受伤后,汗蒸馆不闻不问,百般推卸责任,让齐某自行找其家人送其到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齐某将汗蒸馆诉至法院。
该汗蒸馆辩称,侵权事实不存在,其与齐某的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更无过错,请求依法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齐某是因澡池路滑摔倒致伤,还是因晕倒致伤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齐某陈述是因澡池路滑摔倒,汗蒸馆却认为她是晕倒,证人王某证明齐某是晕倒,但其证言来源于他人,且该人不在现场。在齐某就诊时,告知医生其是“不慎摔伤”,根据生活经验得知,病人看病向医生陈述的病情可信度较高。且齐某就诊时,并未检出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容易引起人“晕”的病症。综上,结合齐某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其摔倒的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法院认定齐某系摔倒而非晕倒。
齐某认为汗蒸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澡池未设安全巡保人员,澡池路滑,路面未设防滑设备;未警示有特殊体质的人员不能在澡池里浸泡过长时间和有特殊体质的人员不能汗蒸等。汗蒸馆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开庭后提供了小心路滑的警醒标志予以证明。齐某对此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是后贴上去的,当时没有看到这些标志。法院认为,汗蒸馆经营的是洗澡、汗蒸的业务,不但要达到法定的、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还要达到特别的标准,即在地面上铺设防滑垫或有专人清除水渍等,同时应对有特殊体质人是否可以浸泡澡、汗蒸等作出提示、告知。所以法院认定汗蒸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樊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齐某在汗蒸馆处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汗蒸馆作为经营方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汗蒸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齐某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构成侵权,遂判决该汗蒸馆赔偿齐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