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难见女儿,襄阳男子起诉要探望权

2018-06-04 09:29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李欣蔓    浏览: 840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在生活中,很多夫妻分道扬镳后,因为各种原因限制、拒绝对方见孩子,襄阳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离婚一年多了,基本没见过孩子,王先生一怒之下把前妻告上了法庭。

 

孩子父亲:起诉只因想见孩子

 

王先生与杨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6月,两人的女儿小宝出生了。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王先生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7年3月,樊城区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宝由杨女士抚养。离婚后,王先生多次前往杨女士住处要求看孩子,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的王先生只好选择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孩子母亲:想见孩子?先付清抚养费

 

针对王先生的“控诉”,孩子的母亲有不一样的说法。杨女士称,前夫王先生已经拖欠了好几个月的抚养费,作为一个单亲妈妈,独自负担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太困难,跟王先生沟通多次都没有结果,才出此下策,自己也希望孩子能够在和谐的氛围中健康成长。杨女士承诺,如果王先生将拖欠的抚养费补齐,并保证以后的抚养费按月给付,就同意王先生定期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不支付抚养费不是拒绝行使探望权的理由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王先生主张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予以支持。杨女士辩称王先生未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不同意其探望女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是拒绝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杨女士可按照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对王先生应给付的抚养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可在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的周五下午放学时将孩子接回住处居住照顾,并于周日下午送回;孩子寒、暑假期间,王先生在假期一半的时间内享有探望权,可将孩子接回住处居住照顾,具体先后时间双方可自行协商。被告杨女士应协助王先生行使探望权,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