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妻子(丈夫)现有的财产到底是谁的?

2017-12-21 15:50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段绪娟    浏览: 487

案例简介

甲婚前购买房屋A,A价值80万;乙婚前购买汽车B,B价值20万元;甲、乙商量结婚,甲按揭购买房屋C,价值100万元,已付首付款40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乙结婚,约定房贷由甲负责偿还,乙负责家庭开销,甲用婚后工资又支付40万元房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出租房屋A获得房租5万元,乙结婚前发表的小说D稿费10万元到账,婚后创作发表小说E获得稿费8万元;现甲、乙离婚,双方共同存款20万元,房屋C增值至200万元。

 

请问,哪些属于甲、乙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没学过法律的你现在脑袋里是不是有这么一串省略号?是不是一知半解?没关系,我们一起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如果你不想看巨长无比的法条,可以直接滑到最后。

 

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来看看文章开头的案例

 

甲婚前购买房屋A,A价值80万;乙婚前购买汽车B,B价值20万元;甲、乙商量结婚,甲按揭购买房屋C,价值100万元,已付首付款40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乙结婚,约定房贷由甲负责偿还,乙负责家庭开销,甲用婚后工资又支付40万元房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出租房屋A获得房租5万元,乙结婚前发表的小说D稿费10万元到账,婚后创作发表小说E获得稿费8万元;现甲、乙离婚,双方共同存款20万元,房屋C增值至200万元。

 

请问,哪些属于甲、乙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婚前购买房屋A,价值80万元,属于甲个人财产;婚后出租房屋A获得房租5万元,是法定孳息,属于甲个人财产;


乙婚前购买汽车B,价值20万元,属于乙个人财产;


甲婚前购买房屋C,价值100万元,付首付款40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C属于甲所有;离婚时还有房贷20万元未付,未付的20万元房贷为甲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婚后共同还贷40万元,甲、乙婚后共同还贷比例为40%,房屋增值至200万元,虽房屋C归甲所有,但甲应当补偿乙40万元(200×40%÷2=40万);


乙婚前发表小说D,婚后获得稿费10万元,婚后创作发表小说E,获得稿费8万元,均属于甲乙共同财产;


甲乙共同存款20万元,属于甲乙共同财产。

 

 以上属于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的精神。

 

了解了这么多夫妻财产的知识,希望大家不要在心里盘算万一离婚我能分多少钱……希望大家都用不上!啊……

 
在此作者想告诉大家:

 

茫茫人海遇见你,

欢天喜地把证领。

互相包容岁月长,

最好不要把婚离。


最后祝愿大家,有另一半的好好珍惜,没有另一半的,嗯!默默哭泣吧……别打我哦,我也在默默哭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