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吸毒,谁付房费谁犯罪?

2017-12-19 10:12
来源: 刑一庭
作者: 刘方    浏览: 660


一起吸毒,独他入狱?

 

2017年2月13日20时许,毛某出钱用高某的身份证到襄阳市樊城区广场路网客家园宾馆入住316房,之后两天未退房且继续由被告人毛某续交房费。同年2月15日9时许,由江某(未联系上)提供毒品麻果、病毒及吸毒工具,毛某和高某、江某三人在该房间吸食毒品,当日21时许,毛某又招来杨某、周某二人在该房间吸食上午未吸完的毒品麻果和冰毒,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毛某和高某、杨某、周某四人抓获。经对被告人毛某和高某、杨某、周某四人唾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证实四人吸毒。

 

公安机关对高某、杨某、周某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以及对有毒瘾的进行强制戒毒。公诉机关单独起诉了毛某,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毛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毛某觉得委屈,大家一起吸毒,他只是多出钱付了房费“招待”朋友,就触犯了刑法。而其他同伴却只是被行政拘留或强制戒毒。

 

法律解析,于法有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

 

2、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中“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情形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一项规定“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这里的“多人”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根据法律严谨性要求,公安机关未当场抓获江某,事后联系不上江某,所以就江某是否吸毒的问题在法律上不予评价。本案中,毛某容留高某、杨某、周某吸毒达到3人,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知识拓展

 

1、开房付房费的是否都获罪?

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前提是“明知”,即明知他人开房用于吸毒,便构成犯罪;不明知他人用于吸毒的,由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2、酒吧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放任他人吸毒是否获罪?

分情况。酒吧等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因此法律对酒吧经营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宜对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酒吧包间内特定服务人员对包间内有协助管理义务,如发现包间内有顾客吸毒,有义务进行制止,仅在包间内张贴“禁止吸毒”的标语不能视为履行了制止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或为他人吸毒提供协助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3、告知吸毒者可吸毒的场所是否获罪?

分情况。(1)告知他人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属于“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行为”,构成犯罪。(2)告知他人不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哪里方便吸毒又不易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场所信息,笔者认为,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先贩卖毒品后提供场所吸食是否数罪并罚?

看条件。要同时达到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数罪并罚。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不仅对个人身体造成严重危害,还对家庭、社会治安等造成严重破坏。不管构不构成犯罪,无论是毒品类犯罪还是吸毒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