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案调解案例

2012-11-15 15:50
来源: 樊城区法院办公室
作者: 苏化军    浏览: 998

一、简要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二)案件审理情况

王某某以经营汽车配件生意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为由,截止2008年12月22日累计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后张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偿还,但王某某未付。2009年2月,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09)樊定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并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4楼右户房产一套。该调解书内容为: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50000元,于2009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王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前向张某某出具的所有欠条均作废。

(三)案件执行经过

本院(2009)樊定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09年6月2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6月11日,我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执行人员多次给被执行人打电话,其称尽快到法院,交清保证数额,但仍未履行义务,尔后执行人员分别作出裁定,依法拟扣留王某某工资收入及对王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但因王某某涉嫌400万元的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工资收入也被单位停发。对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4楼右户房产一套,因要保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法院一时无法处分,各类强制措施无法采取,案件执行进入“瓶颈”状态。

二、调解工作经过

(一)追加执行主体

承办法官王刚、刘运波并未放弃该案的“一丝一毫”线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0年9月27日与赵某某结婚,2008年12月22日与赵某某离婚,被法院查封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4楼右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82平方米)现归赵某某所有,房产尚未过户。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系王某某与赵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依法追加赵某某为被执行人,同时依法查封了赵某某名下的鄂FAC809汽车一辆。之后,执行人员多次做赵某某的工作,向其阐明法律,欲拍卖保全的房屋。赵向法院述说其与王某某离婚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不是恶意逃避债务,其原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其目前仅有法院查封的唯一住房,没有其他住处,本人也无工作。其名下的鄂FAC809汽车一辆已被王某某抵债,不知道该车的下落。现上有一80岁的母亲同其一切生活,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与母亲无居处,希望法院不要执行唯一的住房。

(二)提出换房方案

执行法官明确地告诉赵某某,法律及现行司法解释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但对繁华地段的高价房并未明确规定“一套住房”绝对不能执行,并再次向赵某某讲明可以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人张某某提出,她本人在襄城区有一住房,面积约有40多平方米(房产证尚未办齐),可以以该房屋提供给赵某某居住。

承办法官根据此情况果断决定,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城中心换郊区”等方式解决其与母亲的住房问题。赵某某提出现在只有唯一住房,可以变卖房产,但要保留其居住权。房屋可抵偿申请人,申请人给一部分款项,确保赵母女有处安居。

(三)执行和解

通过执行人员反复多次做张某某、赵某某的工作,终于在2010年6月9日双方达成房屋抵偿协议:

1、赵某某将离婚时分得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4楼右户房产一套作价35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2、张某某考虑到法律保护赵某某的居住权问题,自愿支付给赵某某支付现金100000元,用于解决赵某某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房屋采用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城中心换郊区的形式,由赵某某自行购房居住)。

3、该房屋的过户费用及该房的按揭款由张某某承担。

4、赵某某搬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但房屋内的家具及生活必需品等由赵某某自己搬出,张某某自愿给赵某某补偿购房前的房屋租赁过渡费2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5、赵某某自愿将房屋抵偿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赵某某偿还该案的剩余债务,从此张某某与赵某某无任何债务债权纠纷。

2010年6月1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赵某某离婚时分得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4楼右户房产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此案成功执行完毕,成功实现襄阳市法院首例以换房补偿方式解决执行唯一住房的难题。

上诉案例,曾被人民法院报报道,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