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调解案例

2012-11-15 15:48
来源: 樊城区法院办公室
作者: 苏化军    浏览: 1313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邻居关系,陈某某在家属院有块菜地距离王某某家较近,因陈在菜地堆粪正对着被告人家门口,夏季天气较热易生苍蝇且影响环境卫生,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0年8月14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其家门口有碎砖块,即往陈家菜园处扔,陈某某发现后,捡起砖块又扔回王家门口,双方在互扔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扔出的砖块砸中陈某某的腰部,致陈脾脏破裂。

经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脾脏破裂并行手术切除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被告人心脏左房增大,室间隔增厚,年龄偏大身体不好,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认为被告人不宜羁押拒绝收押,公安机关遂于2010年9月14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刑诉[2010]第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某也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调解工作的简要情况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承办人考虑到双方系邻居,此案又系邻里纠纷引起,如果处理不好,以后双方很有可能难于相处,存在不安定的因素,也影响社会和谐。本着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和谐的工作原则承办人张挺即在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

因双方之前就因菜园堆粪问题产生矛盾,此次被告人又给被害人造成重伤且分文未赔致使双方的矛盾更一步激化。双方见面即产生言语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一时难以开展。承办人一方面言语温和地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年龄大了要保重身体,劝其冷静,不要气坏了身体,不要把矛盾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工作告知法院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希望其配合法院的工作将双方的矛盾化解。在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后,双方心情最终得以平静同意法院主持调解。

被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表示过高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并在法院对其不判刑的情况下才愿意赔偿。被害人坚持自己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均不肯作出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见此情况承办人分开做工作讲明其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确实有限没有履行能力,被告人与其下岗的女儿共同生活,赔偿款也是由其女儿自愿代为赔偿。若被害人不作出让步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判决后今后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不能执行其女儿的财产,这样其的合法权益就极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双方也是老邻居,远亲不如近邻,住在一起是一种缘分,给其造成的伤害也不是被害人故意所为,矛盾化解也有利于两家今后的相处,也对被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承办法官做被告人的工作,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告知其过失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其也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若其赔偿了被害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考虑该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若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后其的刑期得不到从轻,民事部分被害人申请执行后,法院还是要执行其的财产赔偿被害人,这样的结果对其不利,而且也不利于化解其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处理。

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细致工作之后,双方又重新坐到调解桌前,并都做了让步,但双方之间的调解方案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承办法官一方面和双方谈谈家长里短取得双方对法院工作的进一步认可,另一方面也引导被告人对其的过失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给被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人当面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希望被害人能接受道歉并尽量对被害人给予赔偿,被害人见被告人主动真诚的道了歉,也想到双方是多年的邻居便接受了道歉并谅解了被告人。最终双方又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被告人女儿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并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都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为邻里关系的修复做了积极工作,对法院表示感谢。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评议后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经过调解被告人的刑期得到了从轻,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双方的矛盾也化解了,邻里关系也修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得到了维护,案件的处理也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邻里关系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文化素质都偏低,涵养不够,又加之系邻居,所以在生活小事上表现得气量不够,互不相让,结果导致伤害。怎样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邻居关系缓和,进而和睦,寻找这样一个平衡点,成了承办法官手中的一个难题。本案纠纷的解决,承办法官却游刃有余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承办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充分抓住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心理,逐一晓以利害,权衡利弊得失,最终得到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