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2016-06-1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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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樊城区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对其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这是自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人身保护令的案件。

据张某陈述,其与丈夫于2000年结婚,婚后其丈夫在外包养情人,且屡教不改,并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张某多次向妇联、社区投诉,公安部门也曾出警制止,警告和劝诫其丈夫。2016年3月,张某丈夫因琐事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此后还多次出言威胁。因忍受不了丈夫的折磨,张某四处求助。5月9日,在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某来到樊城法院立案,并提供了湖北省妇女儿童社区维权服务站登记卡、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作为被申请人张利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樊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于当天做出裁定,禁止张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法院又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给公安机关、妇联和居委会等部门,请相关部门协助,确保该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向张某丈夫送达时,承办法官张小明告诫其不能再对其妻子实施暴力,包括殴打、威胁、辱骂等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丈夫当场表示忏悔,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