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法院组织听取王利明教授视频专题

2019-03-26 11:29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孙利利    浏览: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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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樊城区法院组织民庭、立案庭等相关部门的法官、法官助理参与听取王利明教授题为“民法典合同编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视频专题讲座。

民法典各编中合同编(草案)占据篇幅超过三分之一,内容繁杂,可讨论的问题很多。此次讲座王利明教授归纳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深入讲解。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一)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将债的履行规则尽可能纳入其中,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债法总则的功能;(三)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准合同”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

二、完善合同订立规则:(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二)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三)完善合同订立的形式;(四)规定预约制度。三、关于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四、关于合同效力:(一)主要涉及关于未报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二)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五、完善合同履行制度:(一)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二)规定清偿抵充规则;(三)规定代物清偿规则;(四)完善合同保全制度。六、确认情事变更制度:(一)规定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二)严格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三)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四)是否有必要增加程序控制条款?七、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继续保留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并分别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更好地衔接这两种制度;(二)因默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时,需要提供担保;(三)在符合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情形下,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构成预期违约:1.未及时提供担保;2.未及时恢复债务履行能力。八、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一)明确合同解除的地位;(二)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三)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条件;(四)细化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五)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六)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九、完善违约责任规则:(一)明确规定预期违约的形态;(二)完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三)明确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害;(四)妥当安排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五)完善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六)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七)建议增加损益相抵规则;(八)增加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十、关于合同法分则的若干问题:(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应当分别规定的问题;(二)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按有效处理的问题;(三)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效力问题;(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分;(五)关于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如约定3年及以上,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讲座结束后,听讲的干警普遍认为此次专题讲座全面地体现了合同编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大家表示今后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