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襄阳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2-11-15 15:46
来源: 樊城区法院办公室
作者: 苏化军    浏览: 938

一、简要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纺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襄阳分所律师。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07年元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纺织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下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7)樊民一重字第56号民事判决。1.撤销纺织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的终止与王某某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被告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与原告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宣判后,纺织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市中院作出(2008)襄中民一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制。本院(2007)樊民一重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纺织公司从2006年11月1日起为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承担医疗保险等。该委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襄劳仲不字(2009)第4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年5月8日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诉称理由要求纺织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费。2009年5月14日、同年8月5日纺织公司以不服市中院(2008)襄中民一终字732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市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申请再审。市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书,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鄂民申字第00976号民事裁定,驳回纺织公司的再审申请。王某某2006年11月29日2010年4月1日先后交纳社会保险费5107.20元。

为此原告王某某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两倍工资(2006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份)43120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43120×25%=10780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2006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底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期间应由被告承担的医疗保险费5107.2元。

二、调解工作情况

(一)调解措施

本案诉讼周期漫长,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并且襄阳市检察院以及省高级法院也予介入,更给案情带来了扑朔迷离性。据统计,本案的法律文书达二十余份之多,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对立程度及矛盾的尖锐性。

承办法官焦建林接受此案后,主要采用了情理交融法、追踪调解法、社会关系参与法等,将本案成功化解,解决了本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为维护一方稳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情理交融法。案件接手后,焦建林作为一名女法官,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心理,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及星期天同原告王某某多次思想沟通,与王某某讲情、讲理、讲法,哪些是合理的应得到支持,哪些是不合理的要心里清楚。通过多次促膝谈心,焦建林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追踪调解法。在做调解工作过程中,被告纺织公司从刚开始拒绝调解,到只认可双方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最后表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适当补偿。这每一个环节,焦建林同志都能及时抓住每次突破口,跟踪做工作,扩大调解成果,从不放弃,直到被告方害怕接焦建林同志的电话,最后从内心里钦佩她的执著敬业精神,而接受调解。

社会关系参与法。被告纺织公司的某块土地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双方有业务关系。焦建林得知这一信息后,找到其在国资委工作的同学,让其同学出面找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某房地产公司再次做纺织公司的工作,又动员纺织公司代理人做其委托人工作。纺织公司感于各方关系的影响和法律的感召以及代理律师的劝说,最终同意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纺织公司于2011年6月3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资、工伤保险金等费用25000.00元;

三、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以后不再为此案提起任何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三)社会影响  

该案在本院是一起很棘手的案件,当事人也多次上访缠诉,给两级法院增添了很大的工作量。但焦建林同志对该案用心化解,解决了多年来两级法院的一个“钉子案”,同时对辖区用人单位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