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樊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判处被告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初,张某计划将自己名下一套闲置的房屋出售。同年9月,张某通过中介机构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江山北路的房产以100万元的房价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注明了,买房人先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二十万,余下的购房款由买房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贷款由银行批下后余下的八十万购房款支付给张某,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将赔偿给对方总购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李先生将购得的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借贷款。
去年“十一”国庆期间,张某的女儿小张回到襄阳,张某对卖房一事跟女儿商议后反悔了。张某心知根据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赔偿二十万的违约金,但他更不想让女儿失望,便心生一计。同年十月中旬,他到住处附近的打字复印店,用电脑制作了盖有“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红色印章的案件协查专函空白页一份,填写了本人因涉嫌违纪正接受调查,所售房屋涉嫌违法所得,要求银行不得向贷款人放款,并虚构了经办人姓名、伪造了纪委书记的签名,欲阻止银行放款给李先生。张某将伪造的公文邮寄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市纪委核实后报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