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看车位受伤由谁负责

2014-03-31 15:28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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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王女士与襄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樊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次年9月1日,王女士又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随后,王女士随售楼部工作人员到尚在施工的小区地下停车场查看车位。

因地下停车场灯光昏暗,王女士误踏上一块未盖严实的下水道井盖,致其胸部以下掉入下水道。她爬起后感到身体不适,后送医诊断为腹部外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包膜下血肿、左肋骨骨折。住院25天,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86万元。

王女士向开发商索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却称,王女士掉入水沟明显不符合常理,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小区地下停车场除施工人员以外不能进入,不属于公共场所,也未对外开放,王女士擅自进入受伤,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之后,王女士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说法】

近日,樊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地下停车场尚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对业主前往地下车库的行为不加以劝阻,也未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王女士擅自进入尚在施工中的地下停车场查看车位,对自己受到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116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昨日,记者获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