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看车位 不料掉进下水道 女业主受伤住院25天开发商被判担六成责

2014-03-1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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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地下停车场停车位后,高高兴兴到停车场查看,不想掉入半人深的下水道受伤。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涉事房地产公司承担六成责。    

   2011年11月,王女士与襄阳地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樊城区瑞泰欣城一套商品房。次年9月1日,王女士又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随后,王女士随售楼部工作人员,到尚在施工的瑞泰欣城地下停车场查看车位。    

   因地下停车场灯光昏暗,王女士误踏上一块未盖严实的下水道井盖,致其胸部以下掉入下水道。她爬起后感到身体不适,后送医诊断为腹部外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包膜下血肿、左肋骨骨折。住院25天,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86万元。    

   庭审中,襄阳地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掉入水沟明显不符合常理,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瑞泰欣城地下停车场除施工人员以外不能进入,不属于公共场所,也未对外开放,王女士擅自进入受伤,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樊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襄阳地成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地下停车场尚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对业主前往地下车库的行为不加以劝阻,也未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王女士擅自进入尚在施工中的地下停车场查看车位,对自己受到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襄阳地成房地产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116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千元。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