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人醉驾两人获刑?关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那些事儿……

2022-09-07 00:59
来源: 原创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

但喝酒后不开车也可能构成犯罪

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这又是怎么一会事儿呢?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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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晚,毛师傅驾车与一辆货车相遇,两车因道路狭窄互不相让,随即发生口角,争吵中毛某闻到对方驾驶员赵某身上酒气浓重,遂报警。经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后驾车,且赵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

经查证,赵某与同车人员蔡某当天中午和同事聚餐,期间赵某饮酒约4两,蔡某并未饮酒。当晚20时许,赵某乘坐蔡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因为道路狭窄,蔡某系新手不敢开,于是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货车交由赵某驾驶,遂发生上述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蔡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在明知赵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赵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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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凌晨,刘某和秦某在酒吧饮酒后准备回家,车主刘某自觉不胜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送刘某回家,刘某同意。后秦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卧龙大道与松鹤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在前等候绿灯放行的一辆轿车相撞,致该轿车乘坐人姜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8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45 mg/100ml。

经查证,刘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事故发生后,秦某共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7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秦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法院判决: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危险驾驶罪中哪些情况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小编对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分类,大家要仔细阅读,入脑入心啊!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滴酒不沾,出入平安。樊城区法院再次提醒驾驶员朋友: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酒后莫开车,也切勿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将触犯法律,“一失足成千古恨”。

同时,当发现亲朋好友酒后欲驾驶车辆时,也请您务必加以提醒,规劝他们找代驾或选择其他的交通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作者:高尚(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