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1变14?租赁房屋遇拆迁,调解“破题”出僵局

2025-06-24 09:26
来源: 黄耀晗(柿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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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更新换代需要打破陈旧的枷锁,重建新的未来,新旧交替之际也是矛盾激化产生之时。近日,樊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的老房子被拆迁,而出租方系14名继承人,造成承租人维权困难重重。

2023年9月,张某受让一家酒吧并与转让人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支付8万元转让费,同时约定装修部分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李某与房东之间房屋租赁的权利与义务都由张某继受。因案涉酒吧是经由李某直接受让而来,张某便未主动审查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件,直接与本案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8月案涉房屋被拆迁,张某也配合搬离,因只经营了一年,张某要求刘某赔偿装修损失,但双方对损失数额一直协商不定,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起诉后,张某才知晓,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刘某,系刘某母亲赵某,赵某已去世,案涉房屋由赵某五个儿子和九个外孙继承,《房屋租赁合同》系由刘某代表所有继承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住宅房改经营性用房补偿费用合计20万元。张某认为案涉房屋系因其经营酒吧转为经营性用房,且由其装修,故补偿款20万元应属其所有。而且,张某认为按照合同相对性,他只需起诉签订租赁合同的刘某。但刘某认为,张某要求支付的装修损失赔偿过高,且拆迁补偿款系支付至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支付至实际承租人,案涉房屋拆迁款分配给包括刘某在内的14位继承人,法院应追加其他13位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本以为房东只有1人,现在变成了14人,局面变得复杂起来。

承办法官海飞审查此案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为减轻当事人讼累,法官遂决定先在张某与刘某之间做调解工作。案涉房屋已拆迁,张某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出租方应当给予承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矛盾焦点在于装修损失数额的确定。租赁合同中张某与刘某并未约定拆迁补偿款中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住宅房改经营性用房补偿费用归属问题,但张某承租仅一年多就遇上拆迁,且张某受让案涉房屋时,向转让人李某支付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转让费8万元,之后又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修缮,出租方对装饰装修部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住宅房改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案涉房屋系先转为经营性住房,才出租用于经营酒吧,故该项补偿费用应只针对房屋所有权人。

确立了上述调解思路后,法官再次审查刘某提交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拆迁时评估的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价值5万元,遂向刘某释法说理,案涉房屋在租期内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是张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的受偿人不应仅限于所有权人,承租人张某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依据公平原则,出租方应给予张某一定的装修损失补偿。法官建议刘某与其他继承人先行沟通,若达成一致意见,再由刘某作为代表进行调解。刘某同意,随后作为出租方代表参与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5万元归张某所有,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