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出借物,襄阳一男子一时冲动换来的却是......

2020-01-08 15:06
来源: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作者: 陶芳芳    浏览: 893


生活中,我们难免需要向别人借东西,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最近襄阳的两家邻里为了归还借物一事,惊动了医院、公安和法院......


       贾真真与贞贝贝两家是邻居。2019年5月14日傍晚,贾真真闲暇无事,突然想起贞贝贝家借用自己的木杆秤多日未归还,便来到其家中。索要的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争执,贾真真不依不饶,被逼出门外,贞家顺势关上大门。被挡在门外的贾真真气不过,心想今天一定要拿回自家的秤,遂强行用力弄坏门锁打开了大门。


       次日上午,贞贝贝就修门锁的问题来到贾家协商,遭到贾真真拒绝。无奈之下,贞贝贝将贾真真拉至自家中,再次协商修门锁之事,遭到拒绝后,贞贝贝即手持木棍对他进行殴打,致其受伤。贾真真当即报警,后被急救中心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贾真真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用8824.55元。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出院后贾真真在药店自购药品和医疗器具花费165.5元。


2019年6月3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贞贝贝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6月12日,司法鉴定贾真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派出所调解无果,贾真真遂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7393.85元。


庭审中,贞贝贝辩称,事发当晚9时许,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原告把我家门锁砸坏了,我就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不接。我又给原告的妻子打电话,她又说不管,我非常生气。我于第二天一大早从市内赶回来,经过原告家时,我让原告给我修锁,原告拒绝。于是我将原告拉至我家,原告仍坚持不予赔偿,我就用扫帚把打了原告臀部两下。我只同意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系同村邻居,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但双方因归还木杆秤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并最终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贾真真被打伤的后果,实属不该。贾真真在索要其出借的木杆秤的过程中损坏了贞贝贝家的门锁,理应给予修理或赔偿,但在贞贝贝多次提出修理的请求后,其断然拒绝,其对双方矛盾激化,并导致其被打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贞贝贝原本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门锁的修理或赔偿问题,但其遇事不冷静,使用粗暴手段打伤他人,其应对贾真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对原、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3:7。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贾真真主张医疗费8824.55元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的自购药品和医疗器具的费用165.5元,不予支持。参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人均年收入34280元计算,误工费为4319.4元。本院按照其实际住院时间确定其护理时间为16天,参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收入38897元计算,护理费应为1705元。对于贾真真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按住院16天和每天8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贾真真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按照其就医地点与其家庭住址的距离,结合其住院天数和就医次数,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贾真真的各项损失为16328.95元。依法判决被告贞贝贝赔偿原告贾真真各项损失70%,计人民币114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