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斗殴,为泄私愤,襄阳一男子开车冲撞人群

2019-05-21 11:09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李欣蔓    浏览: 834

在酒吧斗殴受伤后,襄阳小伙张勇为宣泄情绪、蓄意报复,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两人受伤......


2018年2月13日凌晨,张勇与两位朋友前往樊城区解放路某酒吧饮酒。凌晨2时许,张勇一行人在酒吧与邻桌的客人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起来,混乱中,张勇头部被打伤。随后,斗殴的双方被围观群众拉开。


看到张勇情绪激动,朋友劝说其离开酒吧,去附近的汗蒸馆休息一下,解解酒。走到汗蒸馆时,张勇看到一群人站在门口等车,身形跟刚刚在酒吧打自己的人非常相似。想到刚刚在酒吧里吃的亏,张勇心里愈发不服气,遂起意报复。于是,他偷偷绕回停车的地方,驾车冲向汗蒸馆门口的人群,将正准备上出租车的陈强等人撞倒,并开车碰撞出租车,阻止其他人继续上车。随后,张勇下车对倒在地上的陈强踢了几脚。


经鉴定,陈强构成轻微伤。张勇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7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案发后,张勇已赔偿陈强经济损失60000元及出租车司机王峰经济损失2400元,并已取得二人谅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致一人轻微伤及车辆受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勇虽然欲对殴打自己的六七个人实施驾车碰撞,其伤害对象特定,并非不特定的对象,被害人的伤情仅是轻微伤,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张勇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张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