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辅警履职,樊城法院这么判

2023-04-24 19:27
来源: 任威(审管办)

 

案例要旨

辅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受聘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在民警的指导下从事交通管理活动,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某公安局警务平台大队民警张某带领辅警陆某、周某在樊城区大庆西路路口进行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大庆西路路口时,因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正在执勤的辅警陆某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刘某在行驶至陆某身边时未停车,陆某随即用手抓住其电动车右侧后视镜杆,并告知其立即停车。刘某见状仍突然加速行驶,将陆某带倒坠地后拖行数米,致使陆某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后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2年3月,刘某在昆明市某酒店被抓获并刑拘,后其亲属代为赔偿3万元,并取得陆某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陆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本案中虽然陆某系辅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受聘于公安机关,在民警的指导下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故其上前劝阻刘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对于全体公民来讲,配合警察执法是应尽的义务,在遇到交警执法时,务必积极配合,听从指挥,不能妄图逃避检查,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抗拒警察执法,否则一时的冲动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只会让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