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老头乐”,刑不刑?

2023-10-09 09:14
来源: 高尚(审管办)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停车方便等便利条件,深受广大老年人的喜爱,这种电动三、四轮车也被大家称为“老头乐”。

很多人认为“老头乐”不属于机动车,不受上牌限制、不用机动车驾驶证,即使酒后驾驶也不会被处罚,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案例1

2023年6月17日20时,68岁的刘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与卧龙大道交叉口时,与护栏相撞,从而引发警情,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刘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已赔偿护栏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刘某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2

2023年3月29日20时,53岁的黄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卧龙大桥下桥处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护栏又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和护栏受损。经鉴定,黄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已赔偿贾某、护栏公司损失,并取得双方谅解。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21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在他人报警后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黄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黄某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则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次,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汽车”的定义为:“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根据上述标准,刘某和黄某驾驶的车辆虽被人称为“老年代步车”,但实质上均属于机动车范畴,故两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无需上牌、无需驾驶证的虚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不管是驾驶哪一类车辆,均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