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毁损的房屋,房贷还要不要还?

2018-05-16 09:01
来源: 刑一庭
作者: 刘方

 

5月12日是国家防灾减灾日。时光飞逝,“5.12”汶川地震已经过去十年了。

地震发生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犯罪问题,还有随之而来的赈灾款中防腐等问题。今天我们就地震发生后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地震发生后,造成房屋毁损,其中不乏以向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房,许多尚未还清贷款。在天灾来临时,生命权尚不能保障,在惊魂未定之时,还要承担尚未还清的房贷,对于受灾者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法律角度:只要活着,贷款还是要还的。

其中抵押房贷的处理方式:

1、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2、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处理;

3、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此继承人继承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4、抵押物尚存贷款人未失踪,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5、抵押物毁损,贷款人未失踪,这种情况下,没交房的由开发商承担后果,交房后购房人承担后果,而且购房人仍要继续交付尚未付清的房款。这里的“交房”标准一般是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但法律和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际情况: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实际上,国家、社会各界对于灾后的救援工作支持力度也非常大。政府援建公路、房屋、学校等公共设施,设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建立对口支援机制,一对一帮扶灾后重建。广大同胞捐钱捐物,大批志愿者纷纷加入重建队伍,冲锋在前,身先士卒。此外,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5.12”地震让我们感受到中华儿女空前的凝聚力。法律之外有人情,相信通过政府补助、金融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等多种方式,灾区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