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挪动小区路障致人受伤,责任在谁?

2023-04-21 19:15
来源: 唐雪纯(民二庭)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樊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内业主挪动路障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某小区物业公司为便于管理,保证行人安全,在小区内人行通道路口地面安装了带有插销的护栏。2021年10月,小区居民黄某骑电动车接孙子放学回家,途经案涉护栏处,因不愿绕行,黄某即让其5岁的孙子下车将护栏打开,二人通行后直接离开,未复位的护栏横在道路中间,阻碍了正常通行。

当晚,小区居民云某骑电动车经过此地时,被横在道路上的护栏绊倒后受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因索赔无果,云某将黄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樊城区法院。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云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负担95%,黄某负担剩余5%。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谁应当对云某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有违法性之行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3.受害人有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首先,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因而对其在小区人行通道地面安装的护栏负有管理义务,在护栏可以被随意打开挪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予以排除,保证人行通道正常通行。物业公司未及时复位护栏属于疏于管理,因此引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黄某作为小区业主,明知小区内设置护栏的用途,不予遵守,事发时还指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挪动护栏,通行后亦未及时复位,该行为导致小区内的路面形成路障,系造成云某受伤的另一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云某的损害系黄某的过错行为和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黄某及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向云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