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灵活置换保全财产,释放企业现金流

2024-03-26 09:41
来源: 唐雪纯(民二庭)

2022年8月,湖北某科技公司先后多次在深圳某光电公司采购背光材料,光电公司依约交付了相关货物,但剩余货款未能依约支付完毕。2023年8月,光电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17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光电公司因害怕科技公司转移财产,导致无法实现胜诉权益,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7万元,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承办法官同步开展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科技公司主要经营光电产品及配件生产加工,但在经济形势及国际贸易出口的环境影响下,近年来没有承接新项目,自身经营困难,若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不仅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也将损害公司商誉,使经营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而光电公司的诉求也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更有可能阻断双方再次合作的路径,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

为优化营商环境,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承办法官向科技公司的负责人释明了若冻结银行账户可能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后,科技公司遂以一台价值97.5万元全自动等离子清洗机作为查封标的物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经审查,科技公司提出的置换申请,能够覆盖光电公司的诉讼标的且不损害光电公司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执行,遂准许其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决定灵活变更保全标的,裁定查封科技公司名下机器。最终,依法判决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剩余货款,也保障了光电公司的合法债权。

近年来,在“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的指引下,樊城区法院努力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发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作用,在保全过程中坚持“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准许保全被申请人的置换请求、灵活变更保全标的,力求既保障原告公司的合法债权,也能够保障被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对资金周转、盘活企业、促进发展的期盼,为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