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必然享有反诉部分的代理权

2018-07-10 16:09
来源: 民三庭
作者: 吴文进

 

案例★

 

一起合同案件中,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甲律师代为进行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本诉原告本人未到庭,当承办法官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时,甲律师表示既然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所以自己除了代理本诉外,也享有对反诉部分的一般代理权。

 

分歧

 

针对甲律师的意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被告虽然提出反诉,但仍然使用同一案号,属于同一案件,那么原告代理人不需再补办相关的委托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法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并不必然享有反诉的代理权,如果意图就反诉部分进行代理,必须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之诉,其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从本质上来说,反诉是独立于本诉的,反诉中的本诉原告实际上成为新的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并不意味着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处理。所以,在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不能认为其委托代理人必然享有反诉部分的代理权,而应当就反诉部分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笔者认为,在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就反诉部分的委托授权征求原告意见,以尊重原告的选择和权利。如果原告补充授权其本诉代理人处置相关反诉事项的,则可以继续审理;如果原告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反诉部分的,则要求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注意原告本诉和反诉中委托代理人的区分。如经过征询原告意见,原告不补充或提交反诉部分的委托手续,经合法传唤又不亲自到庭参加反诉事项审理的,则可以依法对反诉部分缺席判决。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