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反诈骗宣传开展得热火朝天,樊城法院提醒大家,不仅要警惕被骗,还要注意不要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被蝇头小利蛊惑,成为推动诈骗的帮凶。
近日,樊城法院审理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因为一时贪念,埋下了犯罪的种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引以为戒吧!
被告人大虎经人介绍得知办理银行卡出售可挣钱,即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多次开户办理银行卡6张,以一张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银行卡(含密码)供他人接收诈骗资金使用,共有人民币776000元流入上述6张银行卡后被转走。被告人大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大木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并以此注册微信和支付宝,接着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同时绑定上述电话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服务,随后将上述个人账户信息在外地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查获时该银行卡转入涉嫌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439555.57元。最终被告人大木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大华将自己名下银行卡、U盾出卖给诈骗团伙,获得800元收入,该账户内涉嫌诈骗资金总流水达人民币2010.3746万元。其中,有一名被害人就在襄阳市被他人骗取人民币10万元,该钱款通过多级账户转账,最终转入大华的银行卡账户内。案发后,大华向被害人退赔了10万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告人大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大壮、大强二人从骗子手中领取建群任务后,按照骗子提供的“话术”打电话诱骗股民进入“创新财经课堂”微信群,获得建群费24830元。随后“专业老师”共骗取群内股民175万元。案件诉至樊城法院后,被告人大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大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樊城法院提醒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帮助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不再依附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来定罪处罚。比如具体实行网络犯罪者在境外或者未被侦破,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帮助人员也可直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定罪处罚。樊城法院提醒大家,不要因为“感觉是小事”就去试探法律底线!(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