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2018-09-04 17:15
来源: 民一庭
作者: 杨慧洁

 

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除特殊情况外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单位工作的情形,这部分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张女士1964年生,其于2017年1月应聘到甲公司做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以签字领取现金的形式发放固定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张女士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后张女士在工作期间滑倒受伤,其要求甲公司按照工伤待遇赔偿。甲公司认为张女士确实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其现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应当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那么,张女士和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劳务关系处理。张女士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应直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是要审查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审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

 

本案例中,张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吗?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劳动关系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能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故张女士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张女士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劳动,由甲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且张女士的工作是该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