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好心借车给朋友,却惹上官司,付出近万元赔偿......

2019-10-09 17:03
来源: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作者: 李欣蔓


小王借车给朋友,撞了!发现未投交强险,傻了!樊城法院来判案,车主、司机都有责,赔偿!

因工作需要,老黄向朋友小王借车,小王爽快地同意了,并叮嘱老黄注意行驶安全,老黄自然满口答应。

2018年6月11日晚,老黄驾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人行横道处时,因操作不熟,与行人推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自行车一下砸在路过的姜大刚身上,致姜大刚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后,姜大刚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7元,诊断为:左腿外伤。经查明,该轿车权属小王,未投保交强险。姜大刚月工资4742元,误工28天,误工费4425.8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老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姜大刚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大刚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老黄对姜大刚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系车辆的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老黄承担。姜大刚的损失为:医疗费3498.7元、误工费4425.8元、交通费酌定60元,合计798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姜大刚的上述损失,由小王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498.7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计4485.8元,二项合计7984.5元。姜大刚的损失,全部由小王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完毕,老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小王赔偿原告姜大刚各项损失共计7984.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