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川家住襄阳市樊城区某单位家属院,平时下班回来,为了方便会把车停在家属楼下,物业曾经想规划停车位被大川拒绝了。2021年2月3日上午,家属楼外墙瓷砖脱落,砸中了楼下停放的大川的宝马车后窗玻璃,大川为此花费修车费8858元。
大川认为该单位对家属楼疏于维护,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修车费,故将该单位诉至樊城法院。
该单位作为被告认为,大川的车辆是被家属楼脱落的瓷砖损坏,而非办公楼,家属楼的所有人不是该单位,且该单位每月支付物业费,聘请了某公司对家属院进行管理,故该单位既不是家属楼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者。此外,大川的车辆没有停放在停车线内,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樊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21年起,已经未再委托某公司对家属院进行管理,由被告自行收取和支付家属楼的水电费以及下水管维修费用。大川车辆被家属楼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时,停在非停车区域。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派人对家属楼楼顶外墙进行清理、维修。
本案中,涉案楼房系被告单位家属楼,被告系该家属楼管理人,因未尽及时修缮、维护义务,导致楼顶外墙瓷砖脱落,造成停放地面的原告车辆受损。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对自身车辆的损害,亦存在疏忽和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自己承担20%。 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86.4元(8858元x8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086. 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