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2017-12-21 16:35
来源: 民一庭
作者: 杨慧洁

2014年3月,甲借给乙一万元,乙给甲打了欠条,承诺2015年1月1日之前还清。后在约定时间内乙未还借款,甲于2016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但应诉文书尚未送达给乙,甲即撤诉。2017年5月甲又以相同理由重新对乙提起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供了撤诉裁定用于证明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乙抗辩称甲第一次起诉的诉状没有给其送达,撤诉裁定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甲起诉其偿还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对其的诉请。

 

对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

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是否给对方送达,后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观点二

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64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因此,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没有给相对人送达,后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起诉后又撤诉或者裁定按照撤诉处理,起诉状没有给相对人送达的情形下,是否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是侧重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着重强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对结果并未作具体要求。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是撤诉也只是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消失。

 

另外,《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并不能否定司法解释的效力。《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存在矛盾的情形,应当以司法解释为准。而且一般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进行审理,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参考依据。因此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是否给对方送达,后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都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