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两名乘客因坐座位发生争执,67岁的乘客胡某不久突然倒地身亡,另一名乘客52岁的田某10天后因病去世。胡某家属随后将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昨日,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10月13日上午,一辆20路公交车行至高庄街站时,52岁的田某上车,见胡某抱着孩子坐着,一旁靠窗的位置有空,便让胡某往里坐。因胡某未答应,两人发生争吵。随后,田某在落座过程中,胳臂撞到胡某的脸。两人的“战争”顿时升级,先是相互辱骂,随后动起了手。
车上乘客见状,忙将双方劝开。胡某带着孩子坐到车辆后方,又骂了田某几句,两人再次动手。其间,公交车司机多次喊话劝两人别动手。
乘客冯先生将胡某拉到自己身边坐下,并进行劝说。谁知胡某坐下才半分钟,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一名女乘客立即对胡某进行施救,司机也将车停在最近的站台边。乘客与司机纷纷打电话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将胡某及其孙子送到医院。胡某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天,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田某立案调查,后因田某身体状况不佳,让其在家中待查。去年10月23日,在胡某去世10天后,田某也因病去世。
去年11月12日,胡某家人将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称市公交总公司没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胡某死亡,索赔26万余元。
8日,此案在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胡某家人称,胡某乘坐公交车,即与市公交总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市公交总公司方没及时阻止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没尽到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致使胡某在坐公交车时受伤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公交总公司称,胡某家人没做法医鉴定,胡某因直接伤害致死,还是受到伤害行为诱发疾病死亡,目前还不得而知。《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所指的安全,指承运人实施运输即行车的安全,包括运输车辆及设备出现故障或缺陷、驾驶行为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等与运输本身有关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宜,不能无限扩大为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胡某并不是因为运输或行车行为导致死亡的,所以市公交总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的安全行车运送乘客义务方面不存在违约。两人发生纠纷时,司机只能边驾车边劝说制止。事发后,司机及时停车查看并报警,同时与其他乘客一起将田某控制。这些足以说明,司机已履行了法定的“尽力救助”义务。作为承运人,市公交总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樊城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