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将身份信息借给亲戚买房,房财两空起诉至法院被驳回

2019-07-09 11:02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刘俊逸


作为一名成年人,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别人,无论是做什么,都是有风险的。尤其是买房这样的大事,更不能儿戏。

小冉与大闯系亲戚关系。2007年5月下旬,大闯找到小冉帮忙,借用小冉名义贷款买房,并承诺事后给小冉一定的经济补偿。当时,小冉初入社会,又碍于亲戚情面便同意帮忙。2007年5月30日,大闯请小冉吃饭,并于第二天和小冉一起到征途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购房、贷款手续。

材料显示,小冉与征途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小冉当月已支付首付66766元,余款14万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期限二十年,征途房地产公司为贷款保证人。

直到2017年8月,小冉接到银行电话,得知当月贷款未还,遂联系大闯,得知大闯已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施某,该房屋贷款由施某负责偿还。但是施某消极还款,小冉气急中联系到他,了解到该房屋于2018年又抵偿给江某,并登记在江某名下。小冉找三人协商无果,找征途公司取证,其不配合。小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冉认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帮大闯贷款买房,但上述两份合同均是小冉本人所签,首付凭证上显示的是小冉的名字,剩余贷款也在小冉名下,所以其就是买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大闯与征途房地产公司串通,将房产权证办至他人名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小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征途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征途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施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征途房地产公司将某公寓产权办其名下并将该房交付给小冉。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小冉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同》两份合同,其目的是帮助大闯购房,但根据小冉陈述,不清楚征途房地产公司是否将房屋交付大闯,也不清楚房屋是如何转让给第三人施某并登记在江某名下。意思表示真实是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由此说明小冉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保留了其真实意思,其签订合同并非取得房屋,而是出于帮助大闯购买房屋,因此小冉的上述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冉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