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一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作为一名法官,笔者看到这句话很受震撼。现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有才有德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毒品。”如果把这句话对号入座到法官身上来,那就是司法良知比司法技艺更重要。
耶鲁的校牧威廉•S•考芬曾说:“如果你没有任何支点,那么你将随时跌倒。”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一个支点,有了这个支点,才有坚定的信念坐标和正确的行为指引。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来讲,这个支点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能只关注法律技艺的培养,更要锻造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让自己掌握的技巧胜过品德。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法律,不但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也是一门精湛的技艺。“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运用法律维护“善良公正”的任务最终还会落到具体的人身上,是人在操作法律。法官手中掌握的技艺可以把人们扔进监狱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利用自由裁量使天平向这方倾斜也可以向另一方倾斜。法官所具有的技艺理性是理论和实践塑造起来的禀赋,“法官越是游刃有余,技艺的表层下就越可能藏纳着种种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则。”司法的职业化并不必然导致司法的公正性,相反,法律知识越充分,反而越会用所谓的司法技艺对案件进行包装,越有可能失去其正义的立场。
司法良知在法官职业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一个法律人仅仅倚仗司法技能是不够的,他必须时刻追问自己:我的技能是为谁服务的?思维决定行动,而良知左右思维,良知奠定法官人格,良知描绘法官形象。司法良知是对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司法技能则是从事审判业务人员必备的职业技能。一名优秀的法官既要坚守司法良知的底线,又要具备娴熟的司法技能,但一定不能让后者胜过前者。
康德的墓志铭上写道,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对它们历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那就是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成功而没有品德是可悲的。技能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达到目的,但如果缺乏品德,你的个人成就也只是昙花一现。法官的大姓是“人民”,法官的良知来自“把人民举过头顶”,法官只有深刻理解到这一点,才会慎用手中的审判权,才会抵挡得住各种诱惑和干扰,做到良知恒在,确保天平不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