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易发生犯罪的地方及对象,请千万留意!

2017-12-21 16:38
来源: 刑一庭
作者: 刘方

随着襄阳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摄像头几乎遍布了城市的大街小巷,这奠定了市民安全感的基础。但是摄像头也不是万能的,有些地方依然是危险场所,那里鱼龙混杂,易生事端。下面就易犯罪的地点及对象进行盘点,以便小伙伴们在生活中能够提高警惕。事先预防坏事的发生比坏事来临时所谓的随机应变要来的有效得多。

易犯罪地点

 

第一名网吧


笔者就在网吧被偷过一部手机,当时专心查资料,手机放桌上。一戴鸭舌帽、抽烟的男子假装撞了我了一下,说认错人了,我还沉浸在“神经病啊”的思绪中无法自拔,转脸就发现手机不见了,反应过来时,那人已走出网吧追不上。报警后摄像头看到清晰的犯罪嫌疑人头像,然而并没有什么用,损失也无法挽回。

 

现在我市公安机关对网吧的管理日趋完善,网吧实名制、网吧禁烟活动、未成年人不得出入网吧等,加上网吧基本上全方位摄像头,可以说网吧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问题还是存在的,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网吧确实较少发生较大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小偷小摸居多,但很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无职业的“小混混”,闲来无事常去的场所就属网吧了,他们在这里交流信息,等待差遣。

 

第二名出租屋及宾馆

出租屋相对封闭,貌似不太会有危险发生,但是其实法律对出租屋的规制较为松散,易成为“黄、赌、毒”及传销等的聚集地。房东也不会太注意来租房的都是什么人,也没有权力去查探租房人的信息,这就导致租房人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宾馆现在都实名登记了,但一些小宾馆管理松散,不需要出示身份证,还有一些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开房。像很多宾馆都会发放“小卡片”,也易成为“黄、赌、毒”的集聚场所。

 

第三名夜宵档及ktv

路边的烧烤摊、火锅店等基本上晚上五六点钟才开门,通宵达旦地经营。路边摊变成了夜宵的标志,烧烤加啤酒是夜宵的标配。彻夜喝酒划拳的很多是无业或者非正当职业的人,酒后壮胆,较小的摩擦也会生出事端,口舌之争很容易演变成为拳脚相向,不少“你瞅啥”“瞅你咋地”的主角就演变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角或被故意伤害的受害者,在看守所或医院或家中等待我院刑事审判庭的判决。

 

KTY和夜宵场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喝酒划拳、“黄”、“赌”、“毒”,不同的是KTV有封闭的空间,如果发生危险更不易逃脱。所以在KTV出门上厕所记得别进错包厢,知道太多会被灭口哒。

 

第四名管理松散的小摊

城市小区越来越多,有的小区设施完善,有的小区相对落后,对于那些缺少监管的小区,也较易成为盗窃团伙的目标。之前笔者居住的襄州一个小区,每逢过年就会大面积被偷,想想家中客厅深夜有人造访,丢钱财事小,给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事大。盗窃也容易演化为抢劫,有个案件中,小偷造访,两名女生发现后与小偷搏斗,小偷情急之下伤了人。这与小区的保安人员管理、摄像头安放有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保安公司,一个严格管理的小区,都会大大提升“家”带给你的安全感。

 

第五名阴暗偏僻的角落

阴暗偏僻的角落易成为城市摄像头的盲点,例如凌晨的地下通道、昏暗的小街巷、涵洞等地方相对不够安全,即使是晚上九、十点钟的人民广场,也有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动作快速,周围人还没搞清楚状况,手机及钱包已被抢走。在阴暗偏僻的角落,即使你大声呼救也无人相助。所以时间段很重要,要尽量减少深夜出行。

 

易成为犯罪对象的人

第一名儿童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0万儿童失踪,仅有0.1%能找回,这个数字触目惊心。走失儿童的重点场所包括小区内、公园、游乐场、超市、菜市场、步行街、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家长需要时时掌握孩子的行踪,多加看护,很多时候都是一时的疏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后果。防止孩子丢失还有几个方法,一是教育,记住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有问题找警察;二是紧盯,不要让孩子离开你的视线;三是工具,可以购买一些防丢手绳,定位手表等,辅助看护孩子。

 

第二名单身女性

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在人群中找寻目标,那么较易下手的就是单身女性,天然的身体弱势让单身女性易成为犯罪对象。所以单身女性尽量减少夜行,实在需要,找个人陪伴。

 

第三名老年人

现如今,孤寡老人也被犯罪分子盯上了,他们一生积蓄,有钱;他们孤身一人,孤独。这时候老人免不了被深情煽动、养生教育、投资赚钱等手段攻破心理防线。我院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是老年人,其实当犯罪分子向你宣传高收益的时候他们根本没有打算还给你钱。那就让我们多给自己的父母一些关爱吧,将自己了解的一些新信息及时与父母分享,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让自己的父母也成为跟得上时代的“老头子”、“老太太”。

 

小伙伴们要记住,

有些地方不要去,如果想去,请结伴同行;

有些人员不能撩,实在忍不住,请理性平和;

有些东西不可碰,实在想碰,那也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