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法院判了!

2022-09-16 07:45
来源: 原创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抱诚守信,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但在执行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弃“诚信”于不顾,想千方设百计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隐瞒、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严重阻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破坏了良好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将予以严惩。近日,被执行人刘某就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刘某因欠李某借款,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李某借款660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樊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后,刘某仍拒不履行,并在此期间将位于咸宁市的一处自有房产以175万元的价格售出,其中168万元直接转入其子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子在上海购房的首付款。同时,执行干警调查发现,刘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交易频繁,交易次数达百余笔,交易金额达90余万元。此外,刘某还使用其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未将卖房款及收入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刘某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案发后刘某亲属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代为履行人民币13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有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在法律的威严下无所遁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吞下自己种下的恶果。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谨记:人无信不立,有法不遵也必将付出代价。

下一步,樊城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真正让诚信在每个人的心中落地生根,让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肥沃土壤。

 

作者:高尚(审管办)